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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  

2014-03-20      作者:


第一节 有关要求

民主评议党员以党支部为单位。

评议对象为支部的全体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评议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附后)三个等次,优秀党员的比例不超过本支部党员总数的15%

第二节 程序

1、调查摸底: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前对本支部党员队伍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状况进行一次认真调查,摸清情况,分类排队,为制定方案和搞好评议奠定基础。

2、制定方案:党支部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提出民主评议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实施方案要切实可行,体现行业、企业特点。

3、学习动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学习有关文件,进行民主评议动员,使党员明确标准,端正态度,自觉参加和接受评议。对党员干部应提出更高要求。

4、自我总结:党员以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为标准,联系本人实际,进行对照检查,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对自己作出客观的估价。

5、民主评议:首先组织一定数量的党员和党外群众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进行自我鉴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进行评议。

6、组织评定:党支部在听取党员个人总结和群众代表评议情况的基础上,对每个党员进行全面分析,写出评语。评语以写实的方法,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缺点或错误,评出不同等次的党员。评语用词要准确,所指问题应有依据。

7、反馈情况:在对每个党员写出评语之后,由支部分工,逐个向党员转达评议情况、评语,并针对问题提出要求。

8、个人制定整改措施:党员根据党内外群众民主评议意见,按照党员标准和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新的工作目标和争当优秀党员的措施。

9、支部制定整改措施:支部委员会要根据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分析支部在党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根据党章对支部工作的要求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创建先进党支部的措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支部决议。

10、总结表彰: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向党员报告民主评议情况,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表彰优秀党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下一年度党支部和党员工作目标和措施。

11、组织处理,对在民主评议中评出的不合格党员要在认真进行教育的基础上,视其态度,根据党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对需要劝退或除名的,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出党手续。对不合格但有改正表现的,要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12、向上报告:党支部向县机关工委报告本支部的民主评议工作情况,包括民主评议的基本过程,评选出的优秀党员的名单及其主要事迹,不合格党员的名单、主要表现、原因、组织处理的结果以及本人对组织处理的基本态度等。

13、建档归档:民主评议后,党支部应将《党员民主评议表》归入本支部文书档案内备查。评出的优秀党员、不合格党员的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14、善后工作:党支部应加强对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指正党员对其帮促,制定争做合格党员的计划,对限期届满仍不合格的党员应按照党章规定程序予以除名;同时,做好受劝退、除名处理的不合格党员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第三节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

1、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员不合格的主要表现是:缺乏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理想信念动摇,不愿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务而努力奋斗;背离四项基本原则,经常散布反动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消极态度,有的甚至公开或变相地进行抵制,严重影响党的工作;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笃信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个人主义严重,不择手段牟取私利,甚至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处于消极落后状态,不负责任、不完成任务;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擅离职守;参与宗族派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经常散布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严重破坏同志间的团结;放弃党性原则,对错误倾向和对坏人坏事不作斗争,躲闪回避或煽动、参与群众聚众闹事,造成严重后果;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威胁的时刻,不能挺身而出,而是临阵脱逃,造成很坏的影响,等等。

2、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三种方式。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可给予限期改正,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认改正的,取消不合格党员决定。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且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党内已受过不连续的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除名。

4)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5)预备党员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3、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1)对照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组织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分别在党员和群众代表中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2)根据党内外民主测评的情况,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调查核实拟认定和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置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3)党组织指定专人找应受处置的党员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的事实材料拿给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

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本人的态度和处置意见;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决议需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明确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5)支委会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呈报表上并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报上级党委审批。

6)党委审批时,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审批结果应及时通过报批党支部。对给予劝退除名处置的党员,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将其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预审。

7)对要求退党和自行脱党的人员的处置,可简化程序,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委审批。

8)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必须做好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不合格党员受到处置后,处置决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呈报表以及有关材料,要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交原所在党组织保存。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同处分违纪党员区别开来,民主评议党员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党纪的,由纪检部门立案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来代替党纪处分。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有关旁证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归入本人党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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