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知情权,便于代表参与党内事务,根据《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委常委会、全委会,中心组学习会等会议,根据会议议题,一般应当邀请部分县代表参加会议。
代表应邀参加所在选举单位或所在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第三条 会议组织者应当通过一定形式接收代表申请和基层党组织的推荐,也可以直接邀请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条 不是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应当列席县委全体会议。
第五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议组织者提出。
列席会议的代表对会议提交表决的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列席会议的代表应当遵守会议纪律。
对会议讨论决定的、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列席会议的代表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七条 本制度由阿合奇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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